協 議 書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香港瑞豐會計事務所 (杭州瑞豐企業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欲在香港成立公司,現全權委託香港瑞豐會計事務所向香港有關機構申請辦理公司註冊相關手續,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內容條款:
一、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真實有效的股東資料:身份證(或護照)複印件、個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聯絡電話。
二、填”香港公司註冊委託書”一份:公司中英文名稱、註冊資本、董事詳細資料、股份比例。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資料必須確認真實無誤,保證申請註冊的海外公司是用於合法的商業運作,
並承擔該公司的債權債務和法律責任。
四、乙方爲甲方代理細節如下:
a)到香港公司註冊署查冊確定公司名稱;
b)核實註冊資本、股東數目以及股份比例;
c)確定首批股東、秘書、董事和董事會主席委任及呈報;
d)準備所有的檔和法定的申報表,安排股東簽署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e)在註冊處代申請人宣誓成立公司,代付註冊資本登記;
f)申領公司股份證明、股份分配文件及代付印花稅;
g)申領公司註冊證書,代付註冊費;
h)申請稅務局商業登記,代付登記年費;
i)向政府印務局申印公司組織大綱、法定記錄和公司股票各一本,代付費用;
j)製作公司鋼印、簽字章、圓膠章各一枚,代付印章費;
k)註冊完成後我司提供位址、電話、傳真、秘書服務。
五、辦理費用明細和付款方式:
1)辦理費用 RMB: 元(包括首年須向香港政府有關部門繳納的費用和乙方代理費用);
2)付款方式:簽訂委託書和協議書時付50% RMB: ,餘款50%即RMB: ,留待領取全套註冊資料時付清。
3)註冊資本HKD ,需交政府厘印稅HKD 即RMB 。(千分之一)
六、辦理的時間:收到甲方簽署申請公司法定文件後15個工作日。
七、本協定雙方訂立後,如乙方無法完成甲方委託之業務,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項乙方給予退還。
八、以後每年我司收取年審服務費用HKD:2000(繼續提供註冊地址/法定秘書/電話傳真商務秘書/會計師周年申報),政府換證費用另計(以當年收費爲准)。
九、公司成立18個月後,會計師辦理公司利得稅零稅申報費用HKD:1800(注:公司在香港無業務)。若在香港有盈利,則需做帳/審計,費用另計。
十、若要開具國內發票,我司加收總款項5.8%費用。
十一、本協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最終解釋權歸乙方所有。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